close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62704 令訂定發布
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第 3 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
           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
               教育教學服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
               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提供諮詢、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
               行報讀、製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第 4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
           評估後,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
           一人至三人。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
           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
           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
           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黎明國小學習教室 的頭像
    黎明國小學習教室

    宜蘭縣黎明國小學習教室部落格

    黎明國小學習教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