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三)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二、目的:提供縣內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多元化的學習環境,以維護
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並能適時合理調整員額人力,有效整合縣內
特教資源。
三、各類特殊教育班級員額人力規劃原則:
(一)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會議決議並正式行文函知登載
於縣內特教通報網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主要設置依據,輔以實
際需要規劃設置相關員額人力。
(二)社區化服務為原則:將全縣分十二鄉鎮區域,以區域整體需求做為
設班考量。讓身心障礙學生在自己生活的社區裡就近接受特殊教育

(三)最少限制原則:普設資源班,針對輕度身心障礙學生以留置原校,
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服務。落實身心障礙者人權維護,儘
量讓身心障礙者與一般學生互動,才能幫助身心障礙者適應社會,
也讓一般人有機會學習接納和尊重身心障礙者。
(四)以申請學校現有設備、合格師資、學生數等條件完備者列為優先設
班考量。
四、縣內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類別:
(一)自足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五、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係指特殊教育法第三條所稱之身
心障礙學生,班級分類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
1.學前教育階段:以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為主,應招收年齡
三足歲以上之幼童,每班以不超過十人且不得少於四人為原則。
2.國民小學階段:以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為主,每班以不超
過十二人且不得少於四人為原則。
3.國民中學階段:以安置中度障礙程度以上學生為主,每班以不超
過十五人且不得少於五人為原則。
4.委託教養機構附設自足式特教班:以安置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
學生為主,學前暨國小階段每班不得超過六人,國中階段每班不
得超過九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依學生實際需求迫切性及學生接受服務時數規劃安
置之,國小每班輔導學生以十二至二十人,國中以十八至三十人為
原則。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
1.不分類巡迴式輔導班:以鑑輔會規劃區域內之身心障礙學生為巡
迴輔導對象,接受服務學生數比照前項分散式資源班辦理。
2.在家教育巡迴班:以本縣三至十五歲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學生經
鑑定評估後須以在家教育方式提供教育者。
3.其他障礙巡迴班:以其障礙類型學生為輔導對象。
六、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之員額編制:
(一)教師員額增減調整原則:
1.自足式特教班:視班內安置學生實際障礙程度衡酌之。
2.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迴輔導班:
(1)增置調整基準:學生數滿六人(含)得設置員額一名,之後學
生數每增十人(含)得再增員額一名。
(2)減置調整基準:學生數每減少十人時,減置教師員額一名。以
校內現有六名員額為例,當學生數下降至五十人(含),減置
員額一名,以下類推。
(二)導師:自足式特教班每班置一人,由教師兼任之。
(三)教師助理員:依自足式特教班學生需要雇用。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依學生學習需要置下列各類專(兼)任
人員四人至九人:
1.醫師:以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2.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3.社會工作師。
4.臨床心理師。
5.輔助科技人員、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其他專業人員。
(五)學校得依特教班學生障礙需要與變化,保留教師員額缺額,依據「
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員額調整方
案實施要點」申請並經本府核定後實施,進用支援教學人員。
(六)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應結合專業團隊,得由本府特教資源中心
視需要統籌調配運用人力,以維最佳服務品質。
七、各類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應以聘任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為原則。
八、各校於辦理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級,經評鑑或輔導績效不佳或學生人
數減少時,在不影響原服務特教學生就學權益前提下,本府得依本要
點第六點規定減班(員額)或改變服務型態或委託民間辦理。
九、本要點中所涉之服務對象、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人數與學生數認定,係
依鑑輔會安置會議決議並正式行文函知登載於縣內特教通報網絡之身
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並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特教通報網上之學生
人數(直接服務人數)為年度增減班會議核算基準。
十、以上各項增減班、轉型與調整員額人力標準,得依本府實際財政狀況
,逐年調整。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各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黎明國小學習教室 的頭像
    黎明國小學習教室

    宜蘭縣黎明國小學習教室部落格

    黎明國小學習教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